
为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阻断进口冷链食品疫情传播风险,严厉打击冷链食品走私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国务院、湖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部署要求,决定设立郴州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2年4月10日零时起,凡外地非集中监管仓进入郴州市的进口冷链食品(进口冷链畜禽肉类和水产品),一律进入集中监管仓进行查验、消杀、核酸检测,在取得《郴州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后方可生产、销售、储存。
二、集中监管仓入仓实行事前电话或微信预约。所有进口冷链畜禽肉类和水产品储存、加工、经营销售者应当在进口冷链畜禽肉类和水产品抵达集中监管仓24小时前,主动向集中监管仓管理部门进行电话预约(联系电话附后),同时,向“湘冷链”(网址:http://scjgj.amr.hunan.gov.cn:19001/login)平台报备,填报进口冷链食品相关信息,上传追溯信息至“湘冷链”平台。
三、集中监管仓对进口冷链食品采样核酸检测呈阴性的,以短信或微信形式通知货主提货,货主应在通知规定时限内提货。提货须“整批入仓、整批出仓”,不能分拆多批次提货。
四、集中监管仓对进口冷链食品采样核酸检测呈阳性的,应第一时间报告郴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指挥部,并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流程开展应急处置。
五、本通告发布之日前,已经在库的进口冷链畜禽肉类和水产品,能够提供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专业机构消毒证明和核酸检测合格证明的可进行生产销售,不能提供上述三个证明的须进入集中监管仓查验、消杀和采样核酸检测。
六、广大市民应增强自我防范意识,消费前主动查验“湘冷链”溯源码和出仓证明,并加强加工制作过程中的个人防护等工作。
七、市县两级市场监管、卫健、疾控、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口岸、商务等部门要加强联合监管,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出仓证明》等证明文件,对违反《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坚决从严查处。
八、进入集中监管仓的货物,消杀、核酸检测及运输储存等相关费用由货主自行承担。
九、建议货主对进入集中监管仓的进口冷链食品予以投保,保险公司依法对因核酸检测呈阳性被没收、销毁的进口冷链食品进行赔偿。
欢迎广大市民及社会各界监督举报擅自采购、加工、运输、贮存、销售进口冷链食品等各类生产经营行为。
监督举报电话:12315
郴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3月31日
责编:何慧
来源:郴州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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