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提醒:赶紧自查!
2022-12-15 09:12:24          来源:青年湖南综合整理 | 编辑:朱洁莹 |         

网络虚假贷款是一种常见的诈骗形式。这一类诈骗大多数是以“零门槛、低利息、秒批款”这些词语来诱导受害者,吸引受害人通过“链接”下载虚假贷款App或登录虚假网站,再以“手续费、刷流水、保证金、解冻费”等名义缴纳各种费用,当骗子收到转账后,会关闭诈骗App和网站,并将受害人拉黑。


近期

工信部反诈专班公布了

一批贷款类涉诈App

具有很强的欺骗性和迷惑性

以下这些涉诈高风险App

请大家擦亮眼睛

注意甄别

防止受骗



除了各种披着羊皮的借贷app
蛊惑人心
近年来

“校园贷”的形式可谓千变万化

大学生们一不留心

便很有可能落入圈套

受其荼毒


为帮助大家防范“校园贷”

认清其真面目

团团整理了以下几个案例

让我们一起来认真学习一下吧

3000元借款“滚”成万元

砍头息现象突出


【案例1】大学生小张想做微商创业,因手头资金紧张,结果不慎跳进“校园贷”犯罪集团挖的坑,开始时顺利借款3000元,可实际只拿到2000元,另外1000元作为利息、手续费直接扣除。令小张没有想到的是,仅过了四天对方便要求返款,还威胁称不按时返款就轰炸其通讯录,慌忙中小张只好从其他借款平台高息借款填补窟窿,最后债务像雪球一样越滚越大。小张无奈之下求助警方,其后检察机关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对这起校园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提起公诉。


在网络借贷中

“砍头息”往往披上手续费、咨询费的外衣

并在出借的本金里预先扣除

导致实际借款金额与合同金额不符

这无疑使得借款人使用借款本金

创造经济效益的条件受到限制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砍头息”的行为违法而不受到法律保护

此外

本案中犯罪集团涉嫌以敲诈勒索手段

要挟出借人返款

若经法院审理确认犯罪事实成立

其必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团团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校园贷套路层出不穷

遇到贷款陷阱时切忌拆东墙补西墙

导致负债累累

而要积极准备证据

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设置合同陷阱

以逾期为由“步步设套”

【案例2】大学生小李想买一部最新款的手机,故通过QQ群转发的广告找到了某公司的线上贷款平台,提供相关资料后顺利办理了一笔5000元的贷款。因小李无法按期归还贷款,导致利息越来越高,短短6个月贷款增长到十几万元,恐吓短信接连出现在家人、朋友的手机上,家门口也被泼上油漆,写上“欠债不还、天理不容”的字句。小李在父母的帮助下选择报案,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该公司在一年内,用相同手段“套路”了700多名在校大学生。最终法院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对该公司人员高某等十一名被告人判处一年至八年不等有期徒刑

所谓“套路贷”
就是以借贷的名义行“诈骗”之实
犯罪集团利用学生经济条件薄弱
社会经验不足等特点
诱骗其落入贷款陷阱

这些不法借贷公司会迅速为学生办理贷款

并通过制造资金走账流水

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故意让学生逾期等方式“步步设套”

借款的学生往往无力偿还贷款

只得向其他平台借款抵债

最后被不断累积的债务压迫至走投无路

可能因此发生离家出走、自杀等悲剧


团团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套路贷”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威胁到大学生及其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若遇到疑似校园贷诈骗的情形
我们应当勇敢拿起法律武器
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校园贷”等于非法放贷

借后无须归还?


【案例3】因借款合同纠纷,广西南宁400多名大学生被某金融投资公司告上法庭。据悉,大学生通过该公司的“704校花”业务借贷,大都拿来购买高档手机,后因种种原因未能还钱,从而成为被告。值得注意的是,该“校园贷”案件陆续开庭后,没有一名大学生应诉。这些被告大学生普遍认为,“校园贷”等于非法放贷,国家打击“高利贷”,他们借的钱无须归还。

教育部明确指出

取缔校园贷款业务

任何网络贷款机构

都不允许向在校大学生发放贷款

本案中涉及的“校园贷”正好撞到了枪口

的确属于违规高利贷

但即使是非法

也并不是完全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法律规定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

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而年利率超过限制额

也只是超过部分的利息无效

并不代表本金和合法利息都不用归还

团团普法小贴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借钱不用还

基本等于异想天开

作为接受高等教育的大学生

不应如此误读法律和国家政策

对于妄想钻法律空子

满足某些消费需求的学生来说

培养正确的法律意识

建立良好的金钱观、消费观、信用观

尤为重要

学校也有责任和义务排查隐患

积极开展宣教工作

增强学生对合法贷款的应用能力

团团提醒

1.借贷广告莫轻信,合同条款读仔细


在遇到急需资金的情况时,首先应当评估自己的还款能力,并到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进行借款不要轻信“无利息,无抵押”等广告标语的虚假宣传。同时,贷款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尤其注意贷款额度、利率、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重要的信息,警惕“利滚利”“高额罚息”等条款,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与公平。

2.个人信息保护好,遇到陷阱要报警


大学生在外要增强自我防范意识,不轻易向外泄露自己及家人的隐私。对于索要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家庭住址等重要信息的要求,一定要提高警惕。若不慎落入“校园贷”的陷阱,一定不要因恐惧而答应对方的违法要求,而是应当留存好相关证据,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或直接报警

3.校园贷款虽非法,合理金额需偿还


“校园贷”本质上属于国家严厉打击并禁止的高利贷。因此,许多大学生便动了“歪脑筋”,抱着非法放贷无需还债的想法,纷纷使用“校园贷”,甚至在被告上法庭后,仍然坚持无需还贷的理念,消极应诉。事实上,“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对于贷款中的本金及合法利息,借款人应当及时归还。若因有能力归还而拒不归还,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则此人未来的整个信誉系统都会受到巨大影响。

4.树立正确价值观,合理适度去消费


大学生正处于树立正确价值观、消费观的关键时期。在消费前,大家应当正确客观地分析自己的经济实力,对自己的生活费进行合理分配,避免超前消费,过度消费,切忌因一时的跟风或与他人攀比,导致自己开销过大,从而落入“校园贷”的圈套中。


贷款陷阱要警惕
花样层出真不少
浮夸广告莫轻信
个人信息保护好
树立正确价值观
适度消费要记牢

责编:朱洁莹

来源:青年湖南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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