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毒必究,贩毒必惩。毒品犯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容易诱发多种下游犯罪,严重影响社会安定,应当依法予以严惩。同时,毒品犯罪过程中也常见各种对毒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进行掩饰、隐瞒、转移等行为,试图“洗白”或者转移毒资,造成毒资性质、流向不明以及追赃困难,严重扰乱毒品案件的侦查、办理和市场金融管理秩序,容易滋生毒品犯罪的“温床”,故对此类犯罪行为应当同步进行打击。
近日,汝城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贩卖毒品、洗钱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某某于2022年10月至12月期间,先后62次贩卖毒品氯胺酮给他人。期间,曾某某为了掩饰、隐瞒贩卖毒品所获赃款的来源和性质,以收取赌博资金为由向好友借用微信二维码收取毒资,并在其后由好友直接转回或者转至其他微信账户后再转回给本人,掩饰、隐瞒毒资合计人民币42500元。汝城法院认为,曾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和洗钱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
该案是汝城县范围内的第一起贩卖毒品+自洗钱案,对被告人的严惩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同步整治毒品下游犯罪,打击掩饰、隐瞒、转移毒资的犯罪行为,也斩断了毒品犯罪的资金链条,摧毁毒品犯罪分子再犯罪的经济基础,从源头上减少了毒品再犯罪案件。
责编:何明波
来源:汝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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